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8831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298-30幢上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