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付、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民申8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西路5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4民终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对案涉证据审核显失公平,关键证据认定错误。一、对本案关键证据《安全协议》的真实性应予认定。《安全协议》上加盖了镇、村两级政府公章,宏源公司也加盖公司公章,其真实性毋庸置疑。二、二审法院引用了****诉宏源公司案中****的当庭陈述,并以此认定****所述不真实,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诉宏源公司案,****并未参与,其所述内容****并不知情。另外,庭审笔录内容亦不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六份安全协议包括****案中涉及的四份协议,而另外的两份恰恰就是****与宏源公司手中所有的两份,宏源公司自始至终都明知案件事实,却依然坚持虚假陈述。三、《安全协议》内容存在瑕疵不能全盘否认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纵观整个纠纷的始末,****自收到《告知书》、再到施工现场纠纷、经镇村两级政府调解、最后签订《安全协议》。之后宏源公司正常施工完毕,整个事件前因后果清晰。作为一位普通农民,拿到政府***确认的《安全协议》,没有能力对协议内容有充分的认知,不可能发现其存在的瑕疵或陷阱。综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宏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在原审中提交一份《安全协议》拟证明其与宏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经核实,此《安全协议》结尾处写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各执一份,监督单位执一份,系双方共同遵守,具有同等效力。”即本案协议应是一式多份的合同,一式多份的合同应当是同时形成,且内容签字等均应相同。而****提供的《安全协议》与****提供的《安全协议》、****党政办公室保存的《安全协议》不同,在乙方落款处多了个****签名。而《安全协议》的抬头处乙方为****,合同当事人并不涉及****。****对于《安全协议》所陈述的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与****庭审中陈述都有所不同,****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此不能认定****是合同当事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宏源公司已向合同相对方****支付了拆迁补偿款60万元。****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与宏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虽提交一份《安全协议》,但经原审查明,该协议作为一式多份的合同,较于****诉宏源公司案中的《安全协议》、****党政办公室保存的《安全协议》,该协议不但在乙方落款处多了****的签名,且与《安全协议》本身抬头处乙方主体不符。同时,****对于该《安全协议》签订的时间、在场人员、地点的陈述,也与****的陈述不同,****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原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对****提供的《安全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此外,结合淮南市****区*******村村委会于(2021)皖0403民初3904号案中出具的《证明》内容,两案所涉房屋具有同一性,且系整体结构,宏源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已就此向****支付了赔偿款60万元,故****依据乙方为****的《安全协议》要求宏源公司再行支付案涉房屋拆迁赔偿款及违约赔偿款,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