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9699X。

法定代表人:方月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34137。

法定代表人:周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2020)合仲字第03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中依法向金融机构、保险和工商等部门发送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多家法院在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审判员  李叶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欣

书记员刘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