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1036号 原告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阳光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