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1198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西滨路2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361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4元,保全费3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