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西滨路2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36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722民初26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一、上诉人认为,本案基于未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诉讼,案涉项目位于博白县,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由博白县人民法院管辖。二、针对本案相同的法律关系及事由,上诉人已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博白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案涉工程的相关案件(如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上诉人认为,由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调取相应的案件材料。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博白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博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的争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广西浦北县,属浦北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浦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陆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