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22民初361号
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友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9442010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西滨路2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36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广西**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