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4执2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9583366N),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沐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633698800),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418号汇创名居4号楼1层08店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沐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闽0104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福建天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请求:福州市仓山区沐伟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沐伟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8)闽0104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