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蜀镇施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本案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在本案涉案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致等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即裁定本案由其管辖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答辩。
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诉请为支付工程款。***起诉时提供了其与***签订的《施工协议》,该协议明确工程名称“广钢环保迁建项目自备电厂235MW机组2#机保温工程”,该工程位于广东省××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及强制性,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涉案合同是否履行完,***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致等事实实,因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且该事实须经实体审理后予以确认,故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有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