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942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施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窑炉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火电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2021)穗仲案字第11046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并未对案涉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无需鉴定的理由是无充分依据的,即便国窑炉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已实施的工程,但***并非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并不能对国窑炉业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进行审查。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未约定广东火电公司不回复竣工结算书即视为认可的条款,因此***仅凭国窑炉业公司单方提交的材料即确定案涉合同的竣工结算价是没有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的。2.在双方未就竣工结算价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专门性问题未进行鉴定径行做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国窑炉业公司答辩称:1.广东火电公司自恃其国企发包方的强势地位,2020年4月25日,收到国窑炉业公司涉案工程结算资料后,长期不与国窑炉业公司进行涉案工程结算,是本案争议的直接原因。2.涉案仲裁裁决已就争议的工程结算问题作出裁决,不存在撤裁申请书所述的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3.我国仲裁法第44条规定,***有权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作出判定,因此,本案裁决书不存在违反仲裁法第58条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1日,广州仲裁委依据国窑炉业公司与广东火电公司签订的《广东大唐国际雷州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1机组全厂保温(二)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编号:012084.02.17.016)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仲裁申请人国窑炉业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国窑炉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广东火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2022年4月25日,广州仲裁委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11046号裁决:广东火电公司向国窑炉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944397.81元;广东火电公司向国窑炉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2944397.81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31日,按同业银行间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本案仲裁费45964元由广东火电公司承担。 另查明,国窑炉业公司在仲裁期间就合同外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不需要再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并非对涉案仲裁裁决进行全面审查,也非对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和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国窑炉业公司曾向***提出鉴定的申请,***综合案件情况未予同意。而广东火电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提出鉴定的申请,且***对国窑炉业公司的鉴定申请作出了答复,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国窑炉业公司的仲裁申请后,适用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向国窑炉业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相关规定,指定仲裁员成立***。因此,涉案***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广东火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福生 审判员 罗  毅 审判员 李 志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慧 娟 邝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