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新汇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5614号
原告: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9087855F。
法定代表人:钱仲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汇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秀区合作路9号文莱园区商务写字楼B段B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02017654。
法定代表人:黄凯,经理。
原告宜兴市国窑炉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新汇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书》、《维修施工验收单》所载内容,应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广西南宁市华宏水泥厂”即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涉案款项系该工程的工程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丘 霞
人民陪审员 李 慈
人民陪审员 苏应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