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群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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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282号
原告:义乌群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香香。
被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群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群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楼宇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