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81执异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276650XP。
法定代表人:钟石忠,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巧,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塔石街道晨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97224508D。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第三人:郑小贤,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第三人:骆美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本院在执行异议人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异议人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郑小贤、骆美强为本案被执行人。
异议人称,第三人郑小贤、骆美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两第三人备案登记的出资额均为2500万元,但第三人未足额缴纳出资,对异议人造成严重损害,故申请追加第三人郑小贤、骆美强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7)浙118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2.(2018)浙1181执15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3.公司登记基本情况。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变更前为晨光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12年12月6日,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201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2012年12月2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被执行人。2015年4月30日,投资人由张某、叶某变更为第三人郑小贤、骆美强,各出资额为2500万元。异议人认为第三人未足额缴纳出资,遂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未提供证明两第三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两第三人缴纳出资情况。故异议人请求追加两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丽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邱良名
人民陪审员  罗燕鸣
人民陪审员  张李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 记员  蔡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