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5536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35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5957316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宁波嘉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269号4-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D7T4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嘉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