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杰灵建材经营部与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9287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杰灵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便街上二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柏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原质监局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杰灵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4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杰灵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长戴桂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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