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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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677号
原告:***诺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渠路与幸福大道交汇处汉口城市广场六期第四幢4号楼17层2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83627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6号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938684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诺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诺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诺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诺特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