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938684X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技城)综合楼C座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937156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南巡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2015)嘉南执民字第358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53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5年6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被执行人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申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裁定:宣告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浙江聚恒太阳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2022年9月8日,被执行人已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嘉南执民字第358号和(2023)浙040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