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114执恢39号
原执行案号(2018)浙0191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忠。
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法定代表人:尚建新。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