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8民初1027号
原告:张某,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