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34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腰路铺社区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湘0721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称,由于被冻结账户系其日常业务的专用账户,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并提供了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310********内的95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变更冻结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提供了足额保全申请款项950000元的银行账户情况下,可以解除部分账户的冻结,便于企业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310********、开户行为浙商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存款95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解除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