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20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92900。

法定代表人:李越伦。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999号阜阳移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7368U。

法定代表人:孙卫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梅,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花,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峻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