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341号
申请人:***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腰路铺社区十组。
法定代表人:聂景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越伦。
***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湘HYSBA000010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苑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