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115号
申请执行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越伦。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申请执行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屈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