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5020号
申请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越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共计2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申请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2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2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存款或余额不足22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胡词敏
书记员曹京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