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206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9450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549A。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82,066.6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182,066.67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