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785号
原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945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行政便民服务中515-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