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8执7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94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476209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南侧、南渡江大桥西岸约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757464212。 负责人:***,该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8民初1767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207712.42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98.7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63438.56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查询到车牌号为×××别克牌、×××别克牌、×××奥迪牌、×××别克牌、×××别克牌等五车辆均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因未扣押到车辆,故暂不予处置;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南侧、南渡江大桥西岸约300米处及委托外省法院到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调查了解其居住、就业、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关消费。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