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钱国新,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1688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476209534。 法定代表人:张咏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饶市劳人仲调字2021第282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钱国新77,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55元,合计人民币78,0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8,05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