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62号
申请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9450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咏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效源,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549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82,0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现已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82,0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耀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