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81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达制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4895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正晨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山丹大厦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MYCT0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达制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正晨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10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15828.9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房产、土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线索;经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