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028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达制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4895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正晨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山丹大厦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MYCT0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达制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正晨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10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1582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正晨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0281执恢15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