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724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莱西经济开发区。
被告:青岛华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塔埠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