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济宁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91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济宁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工业园(雪花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宁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