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6315号
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8区中四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6MA51E7BR3R。
法定代表人:班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广东美赢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石珠园住宅区E区第5-8幢(首层13号铺连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9N。
法定代表人:庄某1。
被告:林有权,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10。
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林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拖欠的货款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1.34元,减半收取计2245.67元(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劳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