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5755号
原告:邓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邓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