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市西靖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16465号 原告:崇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四川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四川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案件由来:原告崇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请求事由: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崇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虽载有“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加盖公司印章,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管辖约定,故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属成都市高新区范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