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12568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成都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