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4979号
原告:成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