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4979号 原告:成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