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7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
上诉人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19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泰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