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7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 上诉人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19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泰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