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02民初36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出生,成都市金牛区人,现住该址。 原告:**,男,1975年1月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该址。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琼,西藏**(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拉  西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洛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