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02民初36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出生,成都市金牛区人,现住该址。
原告:**,男,1975年1月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该址。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琼,西藏**(林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拉 西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洛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