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莱德电器公司诉德州市陵城区金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陵委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陵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