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7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