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7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