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360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5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乾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前后李村幸福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乾园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