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91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51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世纪家园12幢3号房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075)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手续;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如需要申请继续查封该财产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即2023年8月4日)十五日(但不能多于三十日)前向本院以书面方式提出续查封申请。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