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91执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51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将本院作出的(2019)鲁149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莱德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世纪家园12幢3号房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075)不动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