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2359号
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0月14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