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2641号
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XX镇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性,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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