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2641号 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XX镇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性,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