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927执93号
申请执行人: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老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22316034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系案涉工程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坪县牛头店镇国庆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7016122600L。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陕0927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1772.81元,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87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3)陕0927执93号案件于2023年6月26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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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