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8民初341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223160343F。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4.00元,减半收取2562.00元,由原告**负担,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远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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