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民初700号
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陕西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利县正阳镇人民政府,地址:平利县正阳镇张家坝村。
法定代表人:廖维民,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平利县正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私下协商后,以被告答应分期清偿欠款为由,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33元,减半收取7766.5元,由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 波